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促进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经请示校主管领导,现决定开展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科学研究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积极扩大导师队伍,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导师数量的增长应与学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的发展相适应,应与创新人才的培养和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相结合,应有利于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
一、接受申请的范围
我校已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接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申请,申请人的范围包括:
1.我校符合导师资格的人员;
2.外单位专家申请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
3.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
4.转专业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依照《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校政〔2006〕75号]进行(校园网→研究生部主页→文件汇编下载)。
2.拟规划建设的博士点学科和相关支撑学科、研究生培养规模较大的学科专业、现有导师数量偏少的学科专业,在选聘条件上将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各学科新获博士学位人员,符合导师基本条件的,可选聘为硕士生导师。
3.申请人需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二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要求:
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包括:
(1).最后学历证书;
(2).最高学位证书;
(3).现任技术职务证书。
2.提交主要科研成果的复印件,汇总装订成《申请导师科研情况材料》1份(学术著作可单独提交原件),包括:
(1)最具代表性的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论文;
(2)科研项目鉴定、验收、获奖证书等;
(3)申请人正在承担的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等;
(4)三大检索收录证明;
(5)专利证书等。
申请人将提交的研究成果复印件按发表论文、获奖或鉴定项目、在研项目分类整理,整理顺序与简况表所填顺序应完全一致。在简表里填写的成果如果不提供证明材料,将不予认可。
四、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认真审核后投票表决,并将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申请人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部。
2.申请人科研成果材料由研究生部统一提交科研处进行审核认定。
3.研究生部审核汇总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增列为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学校聘任为相应学科的指导教师,可在相应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
请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将同意选聘的申请人材料于2008年5月30日前提交研究生部,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有关规定
1.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需要,可适当聘任外单位专家为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聘任外单位专家的范围为其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专家学者。聘请的外单位专家,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应按照我校导师选聘条件进行审议,从严把握。
2.对本校新晋升为副高职人员的导师申请,各学院分委会在资格审议时,应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3.同一一级学科内跨专业招生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一级学科内跨专业招生申请表》,经原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由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
4.跨一级学科招生申请,选聘条件、审批程序、提交材料与新增导师相同,各学院分委会审议时,应严格把关。
5.申请转专业的硕士生导师,需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由申请人原专业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交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部。
6.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申请人暂不具备条件的,外单位人员可由各学院聘任为合作导师,本校人员可聘任为副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六、各学院分委会上报材料要求
1.各分委会秘书请于5月30日前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表决票、汇总票(分委会主席签字并加盖院章)交到研究生部。
2.各分委会秘书请将申请人《简况表》一式二分及电子版一份,于5月30日前交研究生部,申请人有关材料复印件同时上报。
3.各分委会秘书将《新聘硕士生指导教师情况一览表》、《聘请外单位专家为兼职研究生导师汇总表》、《各招生专业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于5月30日前将上述表格的电子版及打印版(A3纸打印,学院盖章)提交研究生部。
4.有关表格可在校园网研究生部主页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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