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有关通知,凡办理公积金存取业务,其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为方便广大职工顺利办理公积金有关业务,请各单位、各部门务于5月22日前,将所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号进行逐一核对(财务处工资管理室有核对表),本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财务处工资管理室,过期不候,责任自负。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