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是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前身是2003年4月16日由原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含2002年4月5日并入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邯郸分部)、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的河北工程学院,2006年2月14日更名为河北工程大学。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隶属于原煤炭工业部,起源于1952年创办的开滦煤矿工业学校,后历经开滦建筑工程学校、唐山煤矿学校、河北峰峰煤矿学校、河北煤矿学院、河北矿业学院、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1996年更名为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邯郸分部原隶属于水利部,起源于1951年创办的水利部水利学校,后历经北京水利水电学院、河北水利水电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等办学时期,1990年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主体迁往郑州办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邯郸分部继续办学。
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起源于1951年创办的河北省卫生学校石家庄分校,后历经河北省石家庄医士学校、邯郸医学专科学校、邯郸地区卫生学校、河北新医大学邯郸分校、河北医学院邯郸分院等办学时期,1993年更名为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起源于1975年创办的河北农业大学邯郸分校,1993年更名为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北工程大学(英文名称为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缩写HUE)。学校网址是: http://www.hebe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极路19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北省教育厅主管,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的为国家和区域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主要职能,坚持人才兴校、质量立校、科研强校,努力建设工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大学,为国家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具有深厚科学理论基础和扎实工程技术基础、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俱强、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兼备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农学、医学、文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留学生适用本章程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道德;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参照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进修培训、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精心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障制度,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以下事项: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议题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置、变更和撤销学校内设单位和部门。内设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任免附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与校外其他单位或组织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合作办学、科研开发、项目建设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坚守学术自由,努力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办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依法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或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或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或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或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或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推荐人选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九)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二)研究处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或学校授权处理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授权、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的制订、执行和监督,凝聚全校师生员工的智慧和力量,推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按照各自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校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需求的情况设置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条 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拟订学院办学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方案;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六)制订内部工作规则;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性质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依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基金及其他办学资源,获取社会支持。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在内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和资产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在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和合理使用学校名称、学校标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完善图书文献、信息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办学需求。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 校友包括曾在河北工程大学及其前身各办学时期学习、工作的人员和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校友对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与合作,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为校友发展提供继续教育和其它方面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尚善,精工铸新”。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以泰山石图案、建校年份、云纹图案、中英文校名、同心圆环为设计元素。校徽的标准色彩为灰、红、黄色,另有红、蓝色单色版本。
图示: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河北工程大学校歌》,歌词为: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由校长提议、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按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